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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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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23年3月,一批停车政策和标准开始实施,汇总如下:
新规一:《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3号),2023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数量、使用情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不接入平台处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未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在线传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缴费处罚: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驶离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自驶离道路停车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停车费用;三十日期满未缴纳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及时补缴欠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规二:《青岛市停车场条例》(2022),2023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停车场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平台接入要求: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实时泊位、停车诱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
不接入平台处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未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在线传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三:《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烟政办字〔2023〕4号),2023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实时发布停车设施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使用信息。
新规四:《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5号),2023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实时无偿向公众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信息。
不接入平台处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将停车场实时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五:《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23),2023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新规六:《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2023年3月15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实时公布辖区内对外开放营业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新规七:《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3号),2023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
新规八:《眉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眉建规〔2023〕2号),2023年3月1日实施
新规九:《珠海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珠城综〔2023〕2号),2023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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